|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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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泛亚实业有限公司 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铁资源集团内蒙古信通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泛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454430.76元,并自2014年1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98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