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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靖江宏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能汇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393000元及利息(以欠付货款393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的逾期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靖江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一项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按本判决确定的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0元,由***负担1133元(已交纳),***、靖江宏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9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却拒不交纳或逾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未提出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8-04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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