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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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泰兴市经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8630.12元及利息(利息暂算至2019年11月6日为10801.65元,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有权以其所有的位于泰兴市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424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7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