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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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 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 昆山普康能源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0500元; 二、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金3105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均以310500元为基数); 三、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41400元; 四、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因到货缺少证明性文件的违约金20700元; 五、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支付因货物不能正常使用的违约金20700元; 六、解除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与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签订的《招标采购合同》中就未交付的一套设备达成的合同; 七、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退还另一套设备预付款702000元; 八、驳回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8元[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已预交4084元],由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2476元(北京燃气绿源达清洁燃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唐盛国际机械(昆山)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普通程序计算),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3-1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