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瑞科玛电池有限公司 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瑞科玛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翔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归还货款人民币652500元及违约金(以652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5元,减半收取51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5098元。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