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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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前进路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朝阳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朝阳路支行借款本金59644.11元、利息1682.92元,并支付以59644.1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8.085%计算的利息。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朝阳路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渭南市临渭区XX路XX号楼XX房(燃料公司)的拍卖、变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6元,减半收取6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