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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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策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沪协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新沪协电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新沪协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借款本金3611869.10元,逾期罚息(以本金3611869.1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江苏新沪协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行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5万元。 三、被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中策电缆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沪协电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对江苏新沪协电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87元,由新沪协公司、长城公司、中策公司、沪协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农行宜兴分行垫付,新沪协公司、长城公司、中策公司、沪协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农行宜兴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