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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菏泽市牡丹区兆美包装有限公司
普惠金融交易中心(大连)有限公司
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北京凤凰智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盘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兆美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5058333.64元;

二、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兆美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5833.36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代偿款利息(以29166.8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代偿之日2018年5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29166.8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代偿之日2018年7月3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及利息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三、被告山东盘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兆美包装有限公司、山东盘古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天翔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菏泽华通输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菏泽顺轩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21
发布日期 202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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