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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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3063680元; 二、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以每期应付租金为基数,自每期应付租金之日起至实际给付租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对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东华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德州宏基管道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