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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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莱阳新盛食品有限公司 莱阳新茂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凤凰理理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东省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莱阳市新大新食品有限公司 北京新冷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烟台万斯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莱阳新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8170000.28元; 二、被告莱阳新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及利息(违约金及利息计算如下:第一笔代偿款违约金为5666.76元,利息以56666.76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第二笔代偿款违约金为5666.76元,利息以56666.76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第三笔代偿款违约金为805666.68元,利息以8056666.76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息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每笔违约金和利息之和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三、被告莱阳新盛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被告烟台万斯特有限公司、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莱阳新茂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市新大新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冷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山东省再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出质股权(质权登记编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若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莱阳新盛食品有限公司、烟台万斯特有限公司、山东新冷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莱阳新茂食品有限公司、莱阳市新大新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新冷大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