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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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 宜兴市明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无锡市逸翔线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市逸翔线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息5624342.0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3月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宜兴市明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无锡市逸翔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江苏宝安电缆有限公司就无锡市逸翔线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有权以座落于宜兴市的房屋(房屋他项权证号宜房他证官林字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8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有权以苏B×××××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金10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债务不履行所致损失限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58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逸翔公司、明辉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宝安公司已经预交的25585元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