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8日签订的《喀什国际免税广场项目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2123520.36元,并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三、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喀什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所承建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北建设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771.7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42771.77元,由原告负担43797.1元,被告负担19897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