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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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对被告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享有债权包括借款本金计人民币4482396.01元、利息654840.09元; 二、被告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达满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且债务人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应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在被告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可分配的金额); 三、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36元,由被告河南省万丰源橡胶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财信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达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