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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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107618元及利息(利息以10761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12月16日起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4元,由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