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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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 湖北端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毛建筑装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端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贷款本金元4078383.97元及利息415969.41元(利息算至2019年11月21日,之后的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郭伟娜、***、***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湖北端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如未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有权以被告湖北三毛建筑装璜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云梦县城关睡虎路古泽花园号楼面积619.97平方米的房屋和面积35.46平方米的土地〔房产证号:鄂云房权证城关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国用(2015)第12009-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土地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陆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367元,减半收取计21183.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由被告湖北端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郭伟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