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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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50.91元,利息293.5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以贷款本金8150.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3045‰计算)。 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