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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六百六十三万八千七百八十七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六百六十三万八千七百八十七元为本金;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至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案件受理费63383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审案件公告费8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