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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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明伦建材有限公司 达州市通川区顺成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渠县明伦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的货款539627元,并从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以579627元为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2019年11月22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从2020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欠款付清时止、以539627元为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2019年11月22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8元、保全费341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