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公示催告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2072民催237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县*************。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8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号码为79175530(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出票人***,票面金额18000元)的普通支票1张无效。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吴艺明 审判员谭震华 审判员刘紫怡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楚婷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