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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代垫款14155125.3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7年4月25日的违约金为491577.2元,自2014年4月26日起以13606864.98元为基数按年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代垫款之日止); 二、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202271.43元、代理费160187.82元; 三、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驳回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58元,减半收取计90629元,由厦门象屿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747元,福建中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18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