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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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安县潘琪鑫源商场 昆明逢发经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姚安县***鑫源商场(经营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昆明逢发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8088.45元,并支付从2020年7月2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昆明逢发经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姚安县***鑫源商场(经营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均服判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