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9)苏1112民初68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67824元及利息156452元(该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此后的利息以16782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镇江大江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二审案件受理费2157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