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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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电务段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京石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电务段配合费人民币45000元及利息144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计643,由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