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现代塑胶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
| 法院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株式会社东洋克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原告株式会社东洋克斯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株式会社东洋克斯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潍坊现代塑胶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