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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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 湖南衡南绿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衡南绿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衡阳市蒸湘建筑工程公司代偿款2598369元,并赔偿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598369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75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2587元由被告湖南衡南绿贝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