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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481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柏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浙江省丽

水市莲都区金桥文苑4幢2单元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20786661367。

法定代表人:毛永龙。

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陶朱街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1146211222X。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被告: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775750056。

法定代表人:俞跃良。

原告***诉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利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海峰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丹丹

裁判日期 2020-10-12
发布日期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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