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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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02民初4817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 ***。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柏松,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住浙江省丽 水市莲都区金桥文苑4幢2单元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11020786661367。 法定代表人:毛永龙。 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陶朱街道城西开发区协和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1146211222X。 法定代表人:杨国庆。 被告: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775750056。 法定代表人:俞跃良。 原告***诉被告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丽水绿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利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海峰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陈丹丹 |
| 裁判日期 | 2020-10-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