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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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 自贡鑫健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 四川宏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84560元(自2017年5月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垫缴的土地使用税); 二、驳回原告荣县伦兴货厢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1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900元,由被告四川加利诺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债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