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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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 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四川大千药业有限公司货款1830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8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19年8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被告达州市国达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