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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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长汇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83民初6311号 申请人:江西长汇食品有限公司,住***。 被申请人: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江西长汇食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长汇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长汇食品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冻结被申请人揭阳市佰乐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明冠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娟娟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