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3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定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90元,减半征收11895元,由原告***负担11320元、被告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