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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3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定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790元,减半征收11895元,由原告***负担11320元、被告云南保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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