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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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法院 | 丹凤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原告位于丹凤县XX小区XX号XX楼XX层XX号商铺的装修添附物,恢复原告房屋原状。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栓成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