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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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水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源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恢复原状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陕西源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修复费用117687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源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原告负担5150元,由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150元。原告鉴定费15000元,由原告承担12000元,由被告承担3000元;被告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鉴定费20000元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