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恒鑫源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912537.47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12537.4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1日起按年利率6.37%计算至2024年11月21日,自2024年11月22日按年利率9.55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恒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告***、***、许昌恒鑫源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