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许昌宏润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2641910.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本金2641910.92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按年利率7.375%计算至2025年4月17日;罚息以本金2641910.92元为基数,自2025年4月18日按年利率9.5875%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复利以2016年9月27日至2025年4月17日未支付的利息为基数,自2016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9.5875%分段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宏润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483元,由被告***、***、许昌宏润置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