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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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许昌袁六福食品有限公司 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02民初8941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负责人:马立,任行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男,中原银行许昌分行员工。 被告:许昌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艾庄乡袁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许昌袁六福食品有限公司(原许昌袁六福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艾庄乡袁庄村。 法定代表人:海永宽。 被告: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长社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兰花。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生,住***。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生,住***。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被告许昌盛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昌袁六福食品有限公司、长葛市爱民车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曹晓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邓晶 书记员郑岩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