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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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天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许昌昌达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偿还借款利息101067.24元、罚息1667.5元及复利(截止2019年8月4日的复利为29619.08元,2019年8月5日起的复利以101067.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00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昌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2947元,减半收取1474元,由被告***、***、许昌昌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天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