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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超付工程款494421.56元;

二、驳回原告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74元,由原告宁夏大禹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186元,由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1148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宸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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