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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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先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仙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仙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619468.79元; 二、被告银川先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述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宁夏仙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94元,由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银川先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