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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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午井信用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扶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利息249073.73元; 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10元,减半收取45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