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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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昌驰宏成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4年绿民二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5478元,退还给上诉人***、德惠市大原麯酒厂。二审案件受理费45478元退还给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兴翔分公司。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