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长春市永通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 长春双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 长春梦之源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永通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6月20日止,按年利率9.5%计算,从2019年6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14.25%计算)。 二、被告长春梦之源贸易有限公司、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且其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长春市永通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2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春市永通工程机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保证人吉林省吉商担保有限公司、长春梦之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