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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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签订的《平安e生保医疗保险合同》继续履行; 二、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29,909.64元、恶性肿瘤津贴保险金10,000.00元。 案件受理费399.00元,由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