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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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裕润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滁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52311.5元; 二、被告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滁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12582.75元,南京科捷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滁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12582.75元; 四、驳回原告滁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减半收取1800元,由原告滁州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南京裕润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30元、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科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35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35元;鉴定费700000元,由被告南京裕润圆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90000元、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科捷建材有限公司负担105000元、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10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