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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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商都县骏丰养殖专业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13800元,寒羊款114000元,违约金34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中级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