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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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商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董喜和借款本金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董喜和负担131元,被告*** 负担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日期 | 2020-1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