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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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乌日根达来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赊购生活日用品欠款本金7564元。 二、被告乌日根达来自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赊购生活日用品欠款利息5899元,后续利息按月利2%计算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