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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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222民初1245号 原告:阳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国际大酒店国际城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阳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阳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照原告阳新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成传军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新 |
裁判日期 | 2020-05-11 |
发布日期 | 2020-1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