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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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华川置业有限公司 吉林维权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公主岭市华川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91531.5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公主岭市华川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44元,由***负担3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