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07.60元。 二、被告赵龙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589.2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3元,被告赵龙光承担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