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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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设备定作款481803.62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3206.70元,合计人民币495010.32元,并继续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付定作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溧阳德维透平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14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3120元,合计7534元,由被告湖北美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将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9 |






